重磅!十堰出台一项新规定,关系你的买房、住房大事!
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
房屋“养老金”
事关千家万户的居住
安全和幸福指数
十堰各位业主注意啦
近日,市房管局出台
《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
交存方式的通知》
自9月1日起,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自行交存,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。
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?
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政策?
新政具体怎么规定的?
又如何监管?
迅速了解
住宅专项维修资金
住宅专项维修资金,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、改造的资金。
背景:少数开发商侵占代收
此前,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由开发企业代收代交,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一次性收取全部维修资金,保障了房屋维修期满后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权利。但是,近年来,由开发企业代收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。
市信访局、市房管局收到多起市民投诉,由于开发企业侵占挪用代收的维修资金,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证,造成小区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出现问题时无资金维修。
市民张女士家住苏州路,早在2015年便搬进了新买的房子,3年过去,不动产证迟迟未能办下。询问得知,先前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及时交入专户,造成不动产证无法办理。“当年交房的时候,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,向我们收取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,现在到了办不动产证的时候,才知道开发企业根本没把这笔钱交上去。”
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
部分开发企业恶意侵占、随意挪用
其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
极大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
引起了群体性矛盾
所以
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
交存方式势在必行
新规:购房人直接交存
为从源头杜绝发生维修资金被侵占的可能性,确保资金安全、专款专用,市房管局结合实际,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,建立由购房人自行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交存的新机制。
按照新规,自今年9月1日起,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“分户办理、自行交存”的原则,由过去开发企业一次性代为交存,调整为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,由购房人按照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的约定,持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》到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自行交存;对未出售的房屋,开发企业作为业主,在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时,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。在后期房屋出售后可以向购房人收取所代交的维修资金。
据悉
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机制
适用范围包括茅箭区、张湾区
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
不含郧阳区和各县(市)
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流程
交存流程
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网签合同,按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打印《十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》。
↓
购房人持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到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(市民服务中心)三楼维修资金窗口或农行各网点自行交存维修资金。
↓
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手续后,购房人可按提供的领取发票信息进行选择,网点办理交存业务的发票可免费邮寄。
监管:违规代收记入信用档案
按照工作要求,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房屋时,必须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、时限、方式等情况在售楼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,并一次性告知购房人,同时在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中明确约定。
今后,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
以任何方式、任何理由收取
购房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
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
市房管局已成立专班
近期将对城区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
维修资金专项检查
摸清底数,分类处理
对已代收购房人住宅维修资金的,必须在30日内划转到十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。逾期未划转的,将按照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165号令)的规定予以处罚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,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。
市民可通过电话、网络平台、现场查询小区及个人维修资金账户余额。如发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,可监督举报。
监督热线:8110812
咨询电话:8660400
进一步加强
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
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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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 | 十堰晚报、十堰广电
编辑 | 静静 终审 | 邓华
为这一新规,点